无遗嘱继承存在的情况是指被继承财产的人在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按照法定的遗产继承顺序、继承范围、财产分配原则将财产分配给继承者的方式。
此方式与遗嘱继承相对应,通常情况下不会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共同存在的情况,无遗嘱继承又称之为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