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外,都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