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条、第52条第(5)项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的规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