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凭房屋产权证明书不能否证明为个人财产,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明书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买房屋而出资的同等金额。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