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终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20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