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缺陷:
1.《劳动法》时效制度存在缺陷,现行60天仲裁时效过短,严重影响劳动者维权。
2.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另一障碍。
对策如下:
1.关于时效问题,可以借鉴普通民事诉讼两年的时效制度,赋予弱者维权更加合理的期限。
2.关于一裁两审程序,可以参考国外先进模式,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