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特别审理程序的规定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