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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交通事故 2020-08-14 08:35 标签: 交通事故 司法 鉴定人 权利 义务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义务:

()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依法回避;

()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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