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夫妻协商解决公司股份的办法:
1、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
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
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
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2、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
这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