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情产生的赠予合同无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对财产的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