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颁布的,请求医疗事故赔偿是以前行政调处主导模式下的方式,近20年过去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赔偿细目的计算,在现在看来已经不尽合理,很少有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权利了。
现在患方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人损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较多,相应的提起的就是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是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应当如何进行规范化,一直是一块立法的空白,由医学会进行鉴定的,一般只能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制作,由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就没有明确的参照标准了,基本原则就是要把法院委托的三大基本事项说清楚,那就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也就是俗话说的“责任比例”。
卫健委联合司法部制订的新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公布,可以说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关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需要遵循的部门规章级别以上的法源,医疗损害鉴定领域一直没有进入规范化运行,客观性和公信力都还存在很大欠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过程的监管主体存在责任缺失,监管难度也很大,这也是国内医疗损害维权难上加难的其中一个原因。想要具体了解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内容的,可以关注本律师个人公众号“医疗律师徐志宏”相关子栏目,以直观了解。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