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