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有以下程序:
(1)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
(2)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
(4)正式报批。上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正式报批。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