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1.事故发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3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