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