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六、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规定,因为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九、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十、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一、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二、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十四、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