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同的,区别在于: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
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