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权的内涵及特征如下:
(1)离婚诉权是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权利。
(2)离婚诉权是夫妻双方的平等权。
(3)离婚诉权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离婚理由或条件。
(4)离婚诉权行使的结果不以婚姻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