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导致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或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