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纪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死亡赔偿金按当地人口上年人均收入的20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