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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有什么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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