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
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属于医疗期。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是免税的。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是免税的。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是免税的。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是免税的。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是免税的。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不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时限能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90日。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