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能够开除自己的公职人员,但是需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