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不可以认定为有扶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