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