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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家庭 2020-08-24 04:08 标签: 探望权 中止 恢复 规定

探望权的中止是: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恢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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