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类型,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工程竣工日期纠纷;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