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