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