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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债务 2020-08-18 02:12 标签: 留置权 效力范围 规定

留置权的效力体现在: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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