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途径:
一、出席法庭。
二、庭外调查。
三、列席审判委员会。
四、审查判决、裁定。
纠正的方法:
一、刑事抗诉。
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意见。
三、口头监督。
四、追究违法者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