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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事假扣工资规定

劳动工伤 2020-09-03 04:40 标签: 事业单位 事假 工资 规定

事业单位事假扣工资的规定如下:

1、员工在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超过二十天的或者一次请事假不超过十五天的,不扣工资;

2、员工在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二十天的或者一次请事假超过十五天的,超过的天数的工资按照员工原一天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3、员工在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三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按照员工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4、员工在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六十天的,超过的天数不发工资;

5、如果员工在没有经过允许请假就擅自离岗的,或者假期期满还没有回归岗位的,按照旷工处分,如果旷工六天以下的,需要扣除旷工天数的工资,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的当月工资不发放。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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