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后:
一、现存的突出问题
1、死刑复核程序下放的危险;
2、死刑复核的范围不明确;
3、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的缺失;
4、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
二、修改完善的建议
1、收回死刑核准权;
2、明确死刑复核的范围;
3、死刑复核运作的具体程序规定;
4、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