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1.被告被劳动教养的。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6.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