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保管人是有责任的。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
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