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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是否能将其除名?

公司法务 2020-08-20 01:58 标签: 故意 过失 合伙 企业 造成 损失 合伙人 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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