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其他股东自收到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未予答复,股权可否转让给第三人?

公司法务 2020-08-20 13:03 标签: 股东 收到 股权 转让 事项 书面 通知 未予 答复 可否 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