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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如果因给企业和第三人造成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公司法务 2020-08-20 21:55 标签: 合伙 企业 办理 变更 登记 第三人 造成 损失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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