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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公司法务 2020-08-21 00:49 标签: 外国 企业 常驻 代表 机构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20]18号)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管理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国税发[2020]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流转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即使当季没有取得任何营业税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而对于代表机构的增值税则不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代表机构只需在其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即可,如果当月没有取得任何增值税应税收入,则无须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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