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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警告吗?

公司法务 2020-08-26 11:23 标签: 证券 公司 变更 有关 事项 负责 主管 人员 处以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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