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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是谁规定的?

公司法务 2020-08-28 00:00 标签: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筹集 管理 办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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