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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文件和资料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被警告吗?

公司法务 2020-08-28 09:51 标签: 毁损 文件 资料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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