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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但没有收合法所得的怎么处理?

公司法务 2020-08-28 16:56 标签: 证券 公司 假借 名义 从事 自营 业务 没有 收合 所得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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