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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从业前持有的股票的要怎样处理?

公司法务 2020-08-29 10:18 标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 人员 从业 持有 股票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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