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字被抢注商标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在公司名称原有基础做简单修改。 2、公司名称已经做为商标使用多年,而被他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商标宣告无效等途径拿回来。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公司名称一直在做为商标使用,是否继续享有善意使用权。 【法律依据
记账公司代理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有: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除经纪),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管理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创意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鞋帽、床上用品、皮革制品、服装服饰、针纺织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工艺礼品销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
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情况根据《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五、六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规定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申请企业破产应该准备的资料: 一、公司清算情况的说明; 二、会计报表,主要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公司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四、债权清单和债务清单,均应列明名称、住所、开户银行、发生时间、数额、性质,并说明有无争议; 五、公司性质的证明; 六、清算组资格证明,成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七、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不同点: 一、交易场地不同; 二、股份限制不同; 三、收购态度不同; 四、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五、收购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
制定公司章程时的主要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