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非公司法人任免文件是应当写明经研究决定任命为本公司总经理或主任等法定代表人职位名称,并且应当由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以及写明相关的时间。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是: 1、投资主体不同; 2、组织形式不同; 3、资金制度不同。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联系是: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
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但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的法律关系,公司法也有规定,公司的股东会有权解除董事、监事的职务,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总经理。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设立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法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发起人的区别是: 1、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且发起人有着特别的地位和作用; 2、公司如期成立后,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了股东。但因发起行为而成为股东的股东,因其受让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同; 3、公司解散时,发起人股东和其余股东一般都视为股东,但发起人股东仍是特殊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公司法律法规章程制定规定: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去银行缴纳注册资本需要开户,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要先存进银行的,银行才能根据注册资金出收据证明。注册资金是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工商局先给经营者一个开户核准通知书,证明所要开办的企业的名称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缴股权投资协议书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等信息; 其次,写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写明结算方式投资期限、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债券发行交易所的选择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净利润来进行认定。公司选择交易所,必须符合本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还应当对行业内的相关情况进行掌握,不管在哪里上市,都要保证公司的利益,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注册资本规定主要有: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1000万注册资本分开缴纳是可以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度,以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收股本制度外,其他公司均可实行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