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权利: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
《公司法》关于员工工资的规定内容有:第三十八条: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股东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程序: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
中央企业主要是指: 一是实业类中央企业,主要为96户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 二是金融类中央企业,主要为由财政部(或委托汇金公司)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计23户; 三是文化类中央企业,主要为3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文化企业; 四是行政类中央企业,主要为3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1、股东会决定。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 6、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
有下列限制: 1.性质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等。 2.目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 3.法律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
有两种清算方式: 1.投资人自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所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清算方式。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可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终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