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个人可以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超范围经营并不是都要先责令改正的,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要求如下: 1、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 2、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是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如下: 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2、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股权转让协议应具备条款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操作流程如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 5、资产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8、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重组的模式: 1、整体上市模式。 2、分立模式。 3、合并模式。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关于
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
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