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并购基金方案的制定: 要从项目性质、并购目的、财务计划、税费成本、法律风险几个方面综合考虑,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公司法人能拍卖公司的财产吗:法人代表只是一个代表。公司的财产不一定是他个人的财产。如果是股份公司,他只能用他的股份来取得资金,而不能去拍卖企业的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是:公司的法人应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直接从事公司管理事务,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工资。 在合法情况下,仅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是不应该存在的。 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有限公司,出资人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时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公司,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子公司法人逃跑集团没有影响,可以重新选择法人。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企业集团要有的条件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改制分配房产权属转移登记需要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改制受让方身份证明、共有关系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 (二)原企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改制批准文件及改制方案。 (四)评估报告或资产审计书。 (五)产权(房产)转让协议。 (六)房地产转让合同。 (七)完税凭证。 (八)房产部门认为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成立分公司的流程如下: 一、分公司名称核准。 二、办理营业执照。 三、刻章。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办理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会决议公司法是怎样规定: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
公司法的方式维护股东权益是: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