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6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步骤及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第四、资产评估。 第五、财务审计。 第六、认缴出资。 第七、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
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东出资的形式: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公司变更名称要求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公司名称变更流程: (1)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核准公司的新名称,需要到工商局窗口进行领取核名的表格,并且填写核名的相关资料,核准新公司的名称,需要提供5个以上新公司的名称; (2)公司名称变更需要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文件; (3)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变更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要求填写公司变更的表格,加盖公司公章; 需整理公司章程修正
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议决机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在我国公司法人没有年龄上限,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依法登记都可以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的人,但是法律是没有规定年龄的上限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资料需要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
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充分了解海外卖方主要交易动机。 二、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商业及法律文化差异。 三、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 四、合理量化风险,建立价格谈判互信基础。 五、在正式交易协议中设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保护性条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